關于韓國金融公司適用中韓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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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00:00:00 國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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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韓稅收協定及其諒解備忘錄的規定,經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同意,韓國金融公司(英文名稱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韓語中的漢字表述為“韓國政策金融公社”)作為韓國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免稅待遇。 本通知從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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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cefagui/2011/07/14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