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中組發[2008]20號)轉發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 附件: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