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公平稅負,緩解制鹽企業的經營困難,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鹽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鹽適用增值稅稅率由17%統一調整為13%。 二、本通知所稱鹽,是指主體化學成分為氯化鈉的工業鹽和食用鹽,包括海鹽、井礦鹽和湖鹽。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抄送:海關總署,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