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納稅人無償贈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將粉煤灰無償提供給他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執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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