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產值比例確定問題的批復
時間:2010-12-20來源: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作者: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閱讀次數: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青島松下電子部品(保稅區)有限公司能否享受產品出口企業稅收優惠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6〕125號)收悉。現就所涉及的如何確定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產值比例問題批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由于此項政策適用時是針對企業的全部所得,既包括企業的自產產品銷售所得,也包括其外購產品的銷售所得,為準確、合理地落實此項政策,所稱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和當年產品產值的口徑應一致,且均包括銷售外購產品的產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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