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0-12-20來源: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作者: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閱讀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按照“明確主體,規范程序,優化服務,提高質量”的工作要求,現將做好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使用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各項準備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要求,從2006年7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新申報表”)。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認真做好新申報表使用的宣傳培訓工作。要及時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實施方案,強化對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針對新申報表、匯繳管理辦法及工作規程、匯繳工作涉及的稅收政策、稅法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歷年匯繳工作存在的問題等對稅務干部進行業務培訓;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繼續加強對企業的納稅宣傳和輔導,向企業提供更具針對性和專業化的納稅服務,采取集中培訓、重點輔導、網上講解等多種形式,從新申報表填寫方法、報表間勾稽關系、軟件應用、稅務審批事項、稅收政策等方面對企業進行輔導,使廣大稅務干部和納稅人及時掌握新申報表的填報方法,適應新申報表的填報要求,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和辦稅能力。 二、做好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要求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的精神,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匯繳辦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 一是要加強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審核。按照《匯繳辦法》,對納稅人填報的申報表的邏輯性、完整性及稅前扣除審批項目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調整納稅人不應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和未履行報批手續擅自扣除的項目。對納稅人報送的稅前扣除項目申請的審批,應及時辦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對納稅人報送資料不齊全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必須及時退回,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補齊或重新申報。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允許納稅人重新進行納稅申報。 二是要加強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聯系。在匯算清繳工作中,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匯繳辦法》的要求加強聯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匯算清繳時間由匯繳企業在《匯繳辦法》規定范圍內確定,成員企業應逐級向上級機構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確保匯算清繳的質量和效率。 三是各級稅務機關要統一使用修訂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043號)的要求盡快修改相應的納稅申報表及其填報說明,及時向納稅人下發納稅申報表并修訂完善企業所得稅相關征管軟件,不得隨意改變納稅申報表的結構和內容,確保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順利進行。 四是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地應根據《匯繳辦法》及時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根據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將納稅人報送的申報資料與其歷史資料及行業數據比照分析,尤其要對重點稅源企業、匯總納稅企業及連續三年以上虧損企業和近兩個納稅年度內盈虧轉化變動較大的企業進行評估,分析原因,了解掌握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 五是注重匯算清繳總結的質量。各地應注重匯算清繳相關數據的分析利用,充分發揮數據效用,為加強和改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提供依據,匯算清繳總結應針對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各地要將匯算清繳總結和匯繳數據質量及報送時間作為考核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主要依據。 三、做好納稅申報表與匯算清繳匯總表口徑銜接工作 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年(季)度匯總表》及管理軟件已不適應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要求,稅務總局決定將該表進行修訂,更名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見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關《匯總表》匯總上報問題。國稅系統根據修訂后的新申報表在綜合征管系統中所做的規定,匯總上報《匯總表》(包括全部經濟類型的總表和分經濟類型的分表);地稅系統結合實際按照匯總表的口徑匯總上報《匯總表》。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樹立全局意識,按照上述要求,根據匯總表口徑的結構和內容,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做好新申報表與匯總表口徑銜接應用工作,按時完成匯算清繳工作報告及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在推廣應用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反映。 (三)匯算清繳匯總數據及總結的上報和傳遞,應使用軟盤、移動存儲設備或光盤等存儲介質,不得通過互聯網傳遞。匯算清繳匯總數據以EXCEL格式上報,匯算清繳總結以WORD格式上報。 (四)報送《匯總表》及匯算清繳總結的時間、內容等應按照《匯繳辦法》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企業所得稅稅源年(季)度匯總表〉的通知》(國稅函發〔1994〕27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企業所得稅管理軟件報送稅源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91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略)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填表說明(略)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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