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一條所稱伴生金,是指黃金礦砂以外的其他礦產品、冶煉中間產品和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 納稅人銷售含有伴生金的貨物并申請伴生金免征增值稅的,應當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分別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銷售額。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此前執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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